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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
内地基金业务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基金代码是基金身份识别标识。香港互认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其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网址为)申请基金代码。
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21◆★◆◆■、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基金互认安排没有改变互认基金遵照相关监管法规以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
27、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18、《管理规定》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此前的50%放宽至80%,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8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是50%还是80%?
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8、《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
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8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监管报告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领取互认基金注册批复当日,应当委托内地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基本信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持续销售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内地销售日报、月报及暂停销售情况等监管数据。
28■■、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是否申请相关基金代码?
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4、《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2、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12月20日◆◆★■★,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我会对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更新。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如采取新设一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也应当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基金代码。
23◆◆■◆、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时★★◆◆◆■,香港基金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数据、如何报送★★◆?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互认基金分配专门代码?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20★◆、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
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也放宽至80%■◆■◆。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互认基金证券账户、互认基金代码及香港地区份额代码◆★◆■◆、互认基金香港地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等数据,以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计税处理及日常监管。具体数据接口及规范请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文件■◆◆★。
25、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
14◆★◆◆、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中的“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具体标准★★?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需要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19、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答:根据《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3、《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12■◆★◆、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26★■◆、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在向内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数据方面有何要求?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开辟了香港互认基金专栏,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提供集中展示香港互认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平台。因此,香港基金管理人除依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可以通过前述网站向投资者集中披露互认基金相关信息,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5、《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指的是香港互认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22★★、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或者是转授给在香港之外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机构(“同属一个集团”指的是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并要求获转授集团关联机构应受到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
答:《管理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